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: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居住权是此次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亮点。这一概念在国内提出已经有几十年时间,但因备受争议并未落地,物权法立法时也曾先写入后删除。很多人担心居住权的设立会对原有物权制度造成严重影响,特别是对所有权人权利的影响。
事实上,居住权自身的法律特征也表明了其适用于特殊场景或者特殊人群。
居住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:
1. 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,属于物权,是一种他物权。
2. 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。
3. 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,还包括其他附着物。
4.居住权以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设立。
5.居住权具有时间性,一般以合同约定明确的居住时限。
6.居住权具有无偿性,居住权人无需向所有权人支付对价。
7.居住权不可以转让。
基于其以上特征,居住权可能适用于如下对象:
第一种情况是离异后暂未找到居所方的住房问题。《婚姻法》第42条规定:“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
第二种 二婚夫妻,一方去世后,继父母的居住问题。
第三种 保姆居住权问题。